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广大农村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留守农民老龄化、兼业化问题突出,农村地区“谁来种田、怎样种田”问题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于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解决“无人种田”、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农业高校承担着农业创新人才培养、实现科技创新、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使命,充分发挥其科教资源优势,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大学主动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应有责任,也是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
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高校具有自身师资、科研优势,在新型职业农民乃至整个社会中都有较高的专业认可度,应充分发挥优势,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具体来说,在培育对象方面,首先,必须重视对现有农业人才的培育,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还有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管理型人才,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当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程。其次,要发挥自身的生源优势,完善对现有农科类学生的培养方案,在培养课程中渗透更多农民职业化理念,降低甚至消除农科类学生对于农民的身份偏见,适当增加农业创业教育,吸引更多掌握先进农业科技和理念的涉农专业毕业生回乡创业,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培养更多“潜在农民”和“未来农民”。
农业高校拥有行业中先进的科研成果和科技信息,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项目支撑。首先,要积极探索与地方政府进行项目合作,建立农业高校试验示范站,通过学科专家驻扎生产一线将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当地的农业产业化进程。其次,要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科技产业园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与这些经济实体合作搭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让涉农专业学生在掌握扎实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展实践训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强化自身实践能力,降低其创业失败的风险。第三,要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以及教学优势,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课程、项目以及教学支持。
建立科学的分类培训标准体系
尽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和认定工作已在各地区逐步开展,但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是什么,应具备什么素质,认定、培育标准和考核体系如何等有关理论研究,目前缺乏一致观点,因而各地依据不同的农业发展情况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培育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应在对职业农民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培育标准体系。
具体来说,一是确定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际国内的《职业分类标准》,依据我国50个农业产业类型,按照产业相近性和生产技能的相通性,构建现代农民职业分类标准。二是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岗位职级标准,涉及职业农民的知识、技能等方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明确岗位的划分层次、职级技能、知识和经验等相关要求,以及不同职级之间的区别和联结等问题。三是建立一套职业农民教育与培育标准,提出相应的培育目标、课程标准、教学模式以及考核要求。
大力推进培育对象精准化
各地虽然在政策上规定了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培育对象的选择缺乏有效瞄准机制,存在泛化问题。据调查,有些地区的职业农民培育“撒芝麻盐”,将年龄低于55岁的农户均作为培育的潜在对象,导致培育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矛盾;还有的地区将职业农民培育作为显性“政绩”工程,为完成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强制手段或物质激励方式,一味地追求培育规模和数量,忽视了培育的质量,培育后的农民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提高,这不仅浪费了宝贵培育资源,同时也导致了农民对培育的冷漠心态。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准确定位培育对象及群体,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过去阳光工程等传统农民培训的差异,对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成熟主体以及有意成为职业农民的潜在对象进行摸底调研,依据培育对象的产业分类、产业规模、年收入、从业年限、学历水平、培育需求等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分类、分层、分产业纳入培育对象库。同时,对于不同培育群体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开设更具针对性的新型职业农民系统性培育课程,依据不同的培育需求制定多元化培育内容和培育方式。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激励机制方面,发放误工补贴、餐补等形式只能起到短期效应,应将物质奖励与培育效果挂钩,更加注重增强精神层面的“职业激励”,以发放职业资格津贴、优秀学员奖励等代替直接培训补贴的方式提高农民参训积极性。
(赵忠 作者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教授)